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30“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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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有关纠纷申请体育仲裁,并采用“列举+排除”的立法表述方式,对可以申请体育仲裁的范围作出规定。首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其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原则上应限于因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参赛资格等管理行为而引起的争议。对于因运动员注册、交流而衍生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